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18號法律

修改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規定


在娛樂場內博彩桌、博彩機、出納櫃台、公關、餐飲、清潔、保安及監察領域工作的承批公司的僱員,以及在娛樂場內工作的博彩中介人的僱員,在執行職務及春節首三日,以及以下規定的具正當理由的情況之外,禁止進入娛樂場。

(一)為培訓目的而進入,但僱員須持有由舉辦課程或培訓機構發出且載明課程或培訓名稱、進入娛樂場的需要及期間的文件;

(二)在特殊情況下,經承批公司批准及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駐場督察後進入該承批公司經營的娛樂場;

(三)涉及學術研究或社團活動的理由,但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批准。

違法處罰:

投注及彩金方面: 根據第二章第十一條:被禁止博彩的人贏取的經扣除輸掉的款項後的彩金或其他幸運博彩收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 博彩者:

根據第三章第十二條及十三條:按《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普通違令罪處罰;如對其不適用較重處罰,則科澳門幣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 博彩承批公司:

根據第三章第十三條:幸運博彩承批公司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罰款。

自我隔離 :

根據第一章第六條:

一、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確認由其配偶、尊親屬、卑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所提出的禁止其進入娛樂場申請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禁止其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為期最長兩年。

二、被針對人可隨時請求廢止上款規定的禁止措施,但有關廢止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計滿三十日後方產生效力。

三、如禁止措施並非由被針對人申請,則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將按上款規定作出廢止有關禁止措施的決定通知提出申請者。


**法律全文請參考印務局網址:

https://images.io.gov.mo/bo/i/2018/52/lei-17-2018.pdf